《会计证》丢失或毁损,如何办理补发
根据《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》(辽财会[2014]554号)第六章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与补发》中规定:
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如有遗失、毁损,应及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证书。 (一)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的,应在本地区相关媒体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作废,10日后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。 1.有效身份证件原件; 2.在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; 3.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》。 (二)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损毁的,应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。 1.有效身份证件原件; 2.损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; 3.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》。
附件: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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